亚洲健康运动学会研究伦理规定

第一条(宗旨)

《亚洲健康运动学会研究伦理规定》旨在界定本学会相关研究行为的伦理规范与学术诚信标准,并制定针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会会员参与以下学术活动时的一切研究行为:
  2. 参与本学会主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论文发表;
  3. 向本学会发行之学术期刊《亚洲运动健康学会期刊》投稿及论文刊载。

第三条(研究诚信原则)

  1. 研究人员须遵守以下准则:
  2. 在研究构思、实施及成果呈现全过程中秉持学术诚信;
  3. 主动防范研究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4. 尊重并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杜绝侵权行为;
  5. 恪守学术良知开展研究,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研究不端行为的定义)

研究不端行为指在研究的提出、执行、评审或研究结果的报告过程中发生的伪造、篡改、重复发表、抄袭等行为。其具体范畴与定义如下:

  • “伪造” 指操纵研究数据、设备或过程,或通过修改或省略数据或研究结果,使研究记录不能准确反映研究内容的行为。
  • “篡改” 指人为操控研究过程或研究结果,随意更改或删除数据,从而歪曲研究内容或研究结论的行为。
  • “抄袭” 指在未适当注明来源的情况下,复制他人的研究(包括研究构想、文字、结构、设计、图像、方案、代码等)或对自己已发表的论文进行轻微修改后重复使用的行为。
  • “重复发表” 指将同一研究论文重复提交至两个或以上的学术期刊发表。同一研究指具有超过一半相同的数据(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的论文。
  • “虚假署名” 指无正当理由未授予对研究内容或研究成果有贡献的人员作者资格,或基于致谢、礼遇等原因,向无实质贡献者授予作者资格的行为。
  • “重复刊载” 指已发表的论文(或其实质性部分)未经适当引用、交叉参考或合理说明,以相同或不同语言再次发表,或相同(或实质上重复的)数据未经适当交叉参考或合理说明,被提交至两个或以上学术期刊的情况。尤其是当审稿人或读者无法察觉研究结果的大部分或全部内容已在先前出版物中出现时,此行为构成重复刊载。
  • “其他不端行为” 指故意妨碍针对自身或他人的不端行为调查,或对举报人实施报复的行为。此外,还包括不正当使用研究经费、侵犯研究助理的正当权益等,违反民主和透明研究活动的行为。

5条(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设立)

为审议研究伦理相关事项,学会内设立研究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6条(研究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运作)

  1. 当编辑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审议研究伦理相关事项时,可在编辑委员会内临时设立研究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 委员会由包括委员会主席在内的3至5名委员组成。
  3. 编辑委员会主席兼任委员会主席。
  4. 委员由委员会主席从编辑委员会推荐的人选中任命。
  5. 委员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授权书仅在计算出席人数时有效,不具备投票权。
  6. 参与被审议研究的委员不得参与该研究相关的审议。
  7. 委员长在必要时可要求研究负责人、资料提交人或报告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
  8. 委员须对所有审议事项严格保密。

7条(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职能)

  1. 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决议以下事项:
  2. 与研究论文相关的研究伦理问题;
  3. 研究诚信违规行为的审议;
  4. 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
  5. 其他涉及研究伦理的事项。

8条(研究伦理相关问题的提出方式及证据保存)

  1. 研究伦理相关问题可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向学会会长、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主席或编辑委员实名举报。
  2. 编辑委员有义务审查学会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投稿论文中的研究不端行为,并在发现不端行为时,应与编辑委员会主席协商后向委员会报告。
  3. 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的结果须向学会报告,并从处理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4. 学会有责任保护举报人,使其不会因举报研究不端行为而遭受处分、人事不利益、工作条件歧视、不当压力或其他伤害,并应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
  5.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作为信息公开的对象。如果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第4项所述的不利益,或其身份在未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泄露,则受理举报的机构及相关责任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6. 举报人若希望了解举报后调查的进展和时间安排,可向受理举报的机构或负责调查的研究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回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7. 若举报人明知或应知举报内容不实仍进行举报,则不受本条款保护。

9条(研究诚信调查程序)

  1. 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原则上分为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和裁决阶段,但初步调查与正式调查可合并进行。
  2. 除上述调查程序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必要程序以开展调查。

10条(研究诚信调查的启动)

  1. 研究诚信调查程序在以下情况下启动:
  2. 针对本学会学术期刊已发表研究成果的研究不端行为举报;
  3. 编辑委员会主动识别研究不端行为。
  4. 除特殊情况外,调查程序应自举报或识别之日起30日内启动。

11条(研究诚信调查的适用范围)

原则上,仅对举报受理日起五年内发表的研究成果进行调查。超过五年的研究不端行为,即使被举报,也不属于调查范围。然而,如果被调查者在五年内的后续研究中直接引用了其五年以上的研究成果,则仍可对其展开调查。

12条(初步调查)

  1. 初步调查是指决定是否有必要对研究不端行为的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的程序,应在举报受理日起30日内启动,并在启动日起60日内完成。
  2. 若被调查者在初步调查阶段即完全承认不端行为,则可直接做出裁决,无需进入正式调查阶段。
  3. 如果初步调查决定不进行正式调查,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说明具体理由。
  4. 若举报人对初步调查结果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

13条(正式调查)

  1. 正式调查是指对研究不端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程序,原则上应在决定进行正式调查之日或举报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日内启动,并在启动后90日内完成。
  2. 在正式调查结果确定前,委员会必须给予被调查者提出异议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如被调查者拒绝回应,则视为无异议。
  3. 被调查者提出的异议或反驳意见及其处理结果应记录在调查报告中。

14条(研究诚信的证明责任)

  1. 证明研究不端行为是否属实的责任由学会和委员会承担。然而,如果被调查者故意毁坏或拒绝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材料,则该材料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需由被调查者自行证明。
  2. 委员会应为举报人和被调查者提供平等的陈述意见、申诉及反驳机会,并告知相关程序。

15条(研究诚信的裁决)

  1. 裁决指对正式调查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调查者的程序。
  2. 从初步调查启动到裁决完成的所有调查过程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但若调查难度较大,委员会可决定延长调查期限。
  3. 若举报人或被调查者认为调查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发现新的研究不端行为证据,可在收到正式调查结果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异议。
  4. 若委员会认定异议内容合理且具有正当性,则应对该异议事项进行直接复审。
  5. 复审结果具有最终效力,根据本规定,不得再次申请复审。

16条(研究诚信调查结果的处理)

  1. 委员会应在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结束及裁决作出后各10日内,向学会会长报告调查结果及相关内容。
  2. 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的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 举报内容;
  4. 调查对象涉及的研究不端行为;
  5. 委员会调查成员名单;
  6. 是否进行正式调查及其依据:
  7. 被调查者在相关研究中的角色及研究不端行为的认定情况;
  8. 相关证据及证人;
  9. 举报人和被调查者的申诉或辩解内容及其处理程序
  10. 委员会应与会长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将调查结果和学会的处理措施通知研究伦理违规者。
  11. 被认定存在研究伦理违规的论文,将被学会学术期刊撤回,并在学术期刊上公告该论文无效。如有必要,还将向违规者所在机构负责人通报。
  12. 被认定违反研究伦理的作者,将被禁止在本学会学术期刊投稿3年。
  13. 研究不端行为的论文作者可能会面临警告、学会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以及向相关机构通报等处分。
  14. 被怀疑存在研究不端行为的人员有权对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提出反驳,委员会必须提供复审的机会。

17条(复审)

  1. 若被认定存在研究不端行为的论文作者不服委员会的决定,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申请复审。
  2. 委员会在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在7日内按照第5条的规定进行复审,并在30日内向研究者通报复审结果。

18 (研究伦理规定遵守承诺及版权转让协议)

  1. 参与学会相关研究活动的所有研究人员均有义务遵守研究伦理规定。为确认学术期刊投稿作者的研究伦理遵守情况,必须提交《研究伦理规定遵守承诺书》。
  2. 研究人员在申请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时,必须向编辑委员会提交《研究伦理规定遵守承诺书及版权转让协议》。

附则

第1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